7月10日,Prada宣布成为中国国家女子足球队官方合作伙伴。
网友纷纷表示:Prada这次终于找到不会“塌房”的代言人了。
甚至,#Prada这次找对人了#话题还登上了微博热搜。
中国女足与Prada合作的官宣照
Prada之前的品牌代言人明星郑某、李某某曾因不同原因“塌房”,或引发舆论讨伐,或被拘封杀。Prada先后终止与他们的所有合作关系。有人戏称:“Prada的眼泪Prada Prada的掉”。也有人给Prada支招儿:干脆找个永不塌房的虚拟人做代言人算了。
2021~2022年,元宇宙概念最火的时候,很多企业都推出了自己专属的虚拟人形象。其实Prada早在2021年11月就推出了Candy香水的虚拟偶像代言人“Candy”。也有IP公司、MCN机构推出了自己的虚拟人,有些虚拟人甚至已经接到了大品牌的商业合作。
比如燃麦科技公司制作的虚拟人“AYAYI”已经成为天猫超品数字主理人,蓝色光标也推出了自己的虚拟形象苏小妹,创壹科技推出的虚拟人“柳夜熙”在抖音上爆红。作为推出较早的虚拟人,AYAYI曾为虚拟配饰品牌Jolynnwei带货,还与娇兰、LV、保时捷、Bose等大品牌达成合作。
虚拟人:AYAYI、苏小妹、柳夜熙
AYAYI与娇兰合作
对于比较慎重的品牌来说,要想和一位明星做代言人级别的合作,起码要进行四大维度的背景调查,包括政治风险、法律风险、道德风险和商业风险。
而与真人偶像相比:虚拟人不会累,没有“脾气”、不耍大牌,合作中具有更高的配合度(商业风险低);通过技术可以与粉丝互动;因为没有自主性,所以也没有逃税吸毒睡粉出轨等原因带来的塌房风险,更具有可控性(政治风险、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都很低);而且他们还不会衰老,生命周期更长。
如此看来,虚拟人简直是做品牌代言人的完美选择了,但真的是这样吗?
虽然没有真人明星可能存在的诸多风险,但是虚拟人也会产生真人不会有的问题。
比如最为致命的“缺乏真实感”。次世文化旗下的的虚拟人翎Ling,曾经在小红书发了一篇笔记,称某品牌口红“滋润不干”,被网友们吐槽“虚拟人也能感觉到口红干不干吗?”“简直是糊弄我们”。
虚拟人翎Ling评价口红质地惨遭“塌房”
所以,品牌在与虚拟人合作时,合作的品类、传播的方式、内容的角度,都应慎重考虑,要符合虚拟人的特质,而不是一味向真人体验靠拢。
此外,虚拟人也缺乏“人物弧光”带来的魅力。要讲好一个故事,“变化”是不可缺少的。人物弧光指的就是“人物本性的发展轨迹或变化,无论是变好还是变坏”。真人明星的诞生和成长历程是虚拟人所缺乏的,对明星的成长历程进行“考古”是很多粉丝的乐趣所在。出生即是成人形象,缺乏成长带来的变化感是虚拟人的一大痛点。
有些企业会为自己的虚拟人设计个性。比如洛天依的人设是“情感丰富,看起来有点冒失的15岁女孩”。但是,人设的背后应该有具体故事支撑,才能显得更为丰满可信。著名编剧罗伯特·麦基在《故事》一书中,对于“结构和人物”有一句非常精彩的观点——“人物在压力下作出的选择,能够真实表达这个人的本性。他作出什么样的选择,他就是什么样的人。”——显然,虚拟人没有压力,也不会主动做出选择。
最后,大众对于真人明星的喜爱除了来自颜值、个性,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源于他们的作品、所创造的角色,没有作品支撑的明星也会被大众诟病,更何况“凭空只为消费而诞生”的虚拟人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虚拟人偶像更类似于网红,通过持续在网络上发布图文、视频等维持粉丝黏性,但也要警惕“审美疲劳”的风险。
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有些虚拟人的运营方会为其“定制个性”。比如燃麦科技为了赋予AYAYI鲜明的态度和个性,背后拥有庞大的团队支撑,比如BD组、创意组(包括内容、设计、摄影)、技术组,成员有编剧、设计师,也有出身4A广告公司和MCN机构、掌握复合经验的资深从业者等。
还有些运营方会为虚拟人创作作品,比如歌曲。2012年诞生的“古早”虚拟人、禾念信息科技的虚拟歌姬洛天依拥有自己的主打歌《66CCFF》,已经参与过数场大型晚会,还登上了湖南卫视的舞台,举办过数场个人全息演唱会。不断推出的新作品会为虚拟人注入生命力带来新鲜感。
洛天依(中)与真人舞蹈者合作在湖南卫视表演
不过,与已经成熟的“明星制造”产业相比,虚拟人的“包装”还处于初级阶段。
以艺人经纪公司乐华娱乐为例,为了推出一个成功的艺人,需要三大核心团队的通力合作,包括艺人培训、艺人宣传和艺人运营。不仅要培训其完成从训练生到艺人的转变,还要安排其参加综艺节目刷脸、接拍影视剧产出作品、运营其社交媒体塑造形象,根据艺人的市场定位、形象、兴趣、已代言的品牌等因素去寻找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。虚拟人运营公司要跟传统艺人经纪公司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(乐华也推出了自己的虚拟偶像女团A-SOUL,已经和KFC、KEEP、Seesaw咖啡、华硕电脑、欧莱雅男士、必胜客等多个品牌合作)。
乐华娱乐的虚拟偶像女团A-SOUL(后来因“中之人”矛盾减为4位)
那么,对于品牌来说,是否可以采用虚拟人做品牌代言人?
如《85岁“奶奶专业户”代言少女品牌?“品牌年轻化”迎来新定义》,品牌与明星偶像的合作一般分为几个层次,合作深度从浅至深依次为:品牌体验官——品牌/产品的挚友/好友——品牌大使——品牌代言人。
目前,大品牌与虚拟人偶像的合作大多停留在轻量级层面。比如AYAYI就是Bose的品牌体验官。作为品牌体验官,只是配合传播的作用,与品牌挚友或产品好友类似,品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视觉形象,与IP合作异曲同工。
与此相比,品牌大使可以拥有品牌定制产品、出席品牌活动;而作为最高层级的品牌代言人,则代表品牌形象,与品牌深度绑定,拍摄品牌硬广、出席品牌活动、为品牌背书,在高额代言费之外还享有品牌定期赠送的新品。品牌商之所以将合作层次设计得如此繁复,其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。
品牌虚拟人合作盘点图
(科特勒增长实验室不完全统计)
一些预算有限的小企业或新兴品牌,更有动力与虚拟人达成代言级别的合作。比如游戏《艾尔战记》邀请洛天依代言并演唱中文主题曲。游戏品类与二次元虚拟人形象存在天然的契合度,由虚拟人担任代言人毫无违和感。除了游戏,一些科技属性、娱乐属性较强的品类也很适合与虚拟人进行合作,以突出其先锋、潮流和时尚的风格。
但是,如果是侧重使用体验、功能诉求的品类则要慎重,虚拟人缺乏真实感的特质可能会使传播降低可信度。当然,这些品类并非完全没有与虚拟人合作的机会,只是需要限定合作方式和传播角度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广告法》第二条规定明确了适格的广告代言人应当同时具备身份要件、行为要件和主体要件。而虚拟人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主体资格,不具备广告代言人的主体要件;同时,虚拟人也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、承担民事责任,更无法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,也不具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要件。
所以,虚拟人的本质只是一种“知识产权符号”。因此,品牌商在与虚拟人进行商业合作时,最好要求虚拟人运营方承担包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广告代言人、制作者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。
目前,虚拟人还无法完全替代真人偶像的品牌代言价值,除了法律方面的限制,还有一个关键原因就是“只有外皮,缺少内核”。
日本的很多虚拟偶像其实是“皮套+人设+扮演者”的组合,背后是真实的人类“中之人”在操控视觉外壳与外界互动并创造作品(即: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,比如乐华的虚拟偶像女团A-SOUL)。纯粹由技术催生的虚拟人(即:智能驱动型虚拟数字人,比如初音未来、洛天依),如果没有持续的内容和活动运营,只会沦为单一的视觉形象。
在Midjourney等AI作画技术大众化的今天,视觉形象的创造成本和门槛已降至极低。对于虚拟人运营公司来说,需要重新定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,比拼“内功”的时候已经到来。
来源:科特勒营销战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