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关广告(APR )是公共关系广告(Advertise Public Relation) 的简称。公关广告又称组织性广告或声誉性广告。公关广告既然是一种广告形式,当然也具有广告活动的一般规律,但公关广告的性质又与其他广告有所不同。公关广告虽然仍以推销为核心,但其推销的对象不仅仅是商品,而更重要的是形象与声誉。这种推销虽然有硬性的目标内涵,但更多的追求是"软性"目标。公关广告面对的是社会公众,因此,公关广告更钟情于企业组织与公众之间和谐关系的建构,而不仅是将商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。
公关广告的特点
公共关系广告除具有一般商品广告有偿性、自主性、真实性和艺术性特征外,还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广告的特点:“商品广告是要人们买我,公关广告是要人们爱我”;“一般广告是推销商品,公关广告是推销形象”。具体而言,公关广告的特点表现如下:
(1)广泛性。公关广告的内容十分广泛,各种组织都可以运用公关广告做宣传,以引起社会公众对组织的注意,激发起社会公众的兴趣,达到“推销”组织机构的形象、显示出企业自身的能力和实力、扩大组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目的。
(2)长期性。一个组织,无论生产何种产品或提供何种服务,其自身都需要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,这就决定了公关广告的目标要着重于长期的、长远的利益。
(3)间接性。公关广告并非直接劝告人们去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,而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让公众了解组织并产生好感。